一、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在市局备案。
二、对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坏账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市局审批。
三、省政府确定的22个扩权县(市)局比照市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已受理的财产(坏账)损失申请,仍由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