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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
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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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对象: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证证明,(5)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浙地税函[200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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