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由全省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普通发票,本通知所称发票专指国税部门所管辖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包括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包括纳税人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