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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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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好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增值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生产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二)退税审批。单证审核岗在查验区内生产企业报送资料无误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单证审核岗审核完成后,将企业申报资料及《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转复审岗复审。复审岗审核后签署意见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库。

  (三)年度清算。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区外企业销售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2.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3.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三)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抽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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