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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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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办理出口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管理。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发票。

  (二)退税审核和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审核要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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