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外供、远供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需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汇总表;
6.退税申请书。
(二)退税审批。单证审核岗在查验外供、远供企业报送资料无误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比照上年由主管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
单证审核岗审核完成后,将企业申报资料及《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转复审岗复审。复审岗审核后签署意见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库。
(三)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基层局管理部门对外供、远供企业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清算,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多退少补。同时确定下一年度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与外销发票所列货物是否相符;
2.外销发票是否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3.是否取得外汇收入;
4.退消费税的,是否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基层局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负责外供、远供企业年度清算,并会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政策法规岗核定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账号、退税金额。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审核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对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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