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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修理修配退税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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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规定,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按月向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程序比照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

  [程序]生产企业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具体程序: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审批程序

  1.受理申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每月1-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受理以下申报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式3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式2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原件);

  (4)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修理修配发票;

  (7)电子申报数据;

  (8)结汇水单复印件;

  (9)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

  (10)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2.单证审核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将出口退税单证报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对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单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对审,审核原始单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

  (3)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处理。

  (4)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转交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

  3.计算机审核

  (1)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接收单证审核岗转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审核疑点,核实原因,依据规定对申报数据做人工挑过或不得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处理。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分别在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

  (2)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有退税款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转交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复审岗。

  4.复审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复审岗接收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并对免抵退税单证进行抽查,以及《退税申请书》填写内容的复核。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

  (3)每月25日前将经过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处。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处免抵退税审批程序

  1.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接收各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退税申请书》,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审核无误后,将资料转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签批。

  2.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接收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将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应退税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并将审批后的免抵退税资料转主管退税机关计会岗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企业须附送代理人货物出口证明);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必须与附送的外汇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中贸易性质上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品,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6)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打印的清晰、完整;

  (7)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8)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9)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2.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3)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4)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之对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5)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第4联)。

  3.结汇水单复印件

  (1)结汇水单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口发票、备案清单中经营单位名称一致;

  (2)结汇水单与出口单证必须有对应关系;

  (3)结汇水单与备案清单金额必须相符;

  (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缺少印章。

  4.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帐进行交叉审核。

  5.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二)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主要审核:

  1.读入免抵退税审核系统的明细数据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的数据一致;

  2.对企业报送的当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进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3.对企业报送的当期收齐前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4.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利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

  5.对于审核过程中提示的审核疑点,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挑过代码进行人工挑过;不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必须要求企业撤单重报,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6.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额一致;

  7.《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必须与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账户与账号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级次必须填写中央级;申请退税原因需填写出口退税;申请退税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企业章戳必须齐全。

  (三)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复审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报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必须正确;

  2.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一致;《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3.对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进行抽查;

  4.上报市局的退税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四)主管退税机关政策法规岗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处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3.《退税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库级次、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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