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程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程序: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以及免税核销申报受理。基层局退税部门查验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免税申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 免税核销资料,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4)出口发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关注企业)。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
(8)代理出口协议(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与免税申报电子数据一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核。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并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管理岗、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申报报关单编号是否符合报关单号+项号的规则;
(3)海关编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商品代码是否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码一致,是否正确使用商品扩展码;
(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进货凭证名称匹配。必须与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6)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关注企业):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3.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
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二)基层局退税部门计算机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信息进行对审,将审核结果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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