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以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原因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程序]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之日前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提出的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以及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审批表(3份)。
(二)申请核准
1.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由基层局文书岗受理企业申请,转基层退税部门。属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基层局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经退税部门负责人复核。对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基层退税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市局核准后,出口企业可在核准的期限内(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2.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规范。
(二)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岗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确认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
2.确认出口企业属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3.通过海关文件确认出口企业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
4.通过有效证明,确认出口企业属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基层局负责人对审核基层局处理意见,进行核准。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对审核基层局处理意见及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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