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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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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程序]

  (一)基层退税部门审批程序

  1.受理申报。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每月1-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受理以下申报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关注企业);

  (7)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8)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属消费税产品);

  (9)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2.单证审核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将出口退税单证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对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单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对审,审核原始单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

  (3)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处理。

  (4)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转交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

  3.计算机审核

  (1)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接收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转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审核疑点,核实原因,依据规定对申报数据做人工挑过或不得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处理。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分别在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

  (2)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有退税款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转交免抵退税复审岗。

  4.复审

  (1)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接收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并对免抵退税单证进行抽查,以及《退税申请书》填写内容的复核。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

  (3)每月25日前将经过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免抵退税审批程序

  1.免抵退税资料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接收各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退税申请书》,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审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2)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接收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将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应退税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并将审批后的免抵退税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接收负责人已签署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退税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2.免抵税额调库及应退税额退库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免抵税额调库确认,打印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通知单》(各五份),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2)将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转交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审岗据以办理免抵税额调库。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转主管征税机关计划征收科(8区为纳税服务科)制发公文,送交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根据负责人的签批意见,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审核申报资料齐全性,审核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凭证、相关证明、报表等是否齐全、有效。申报表审核内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与明细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明细申报表中填列的内容与对应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进料加工业务审核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单证中的电子帐册、电子手册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号、进口到岸价、币别、进口报关单日期等内容和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注明的项目是否与企业的申报表、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3.出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编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商品代码是否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码一致,是否正确使用商品扩展码商品项号企业申报报关单编号是否符合报关单号+项号的规则;

  (2)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3)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4.出口收汇核销单(关注企业)

  (1)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必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2)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相应报关单上销售额必须一致,属差额核销的,必须在核销单上单独注明。

  5.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3)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4)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之对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5)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第四联)。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代理证明编号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证明上出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离岸价格、出口日期等内容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有关内容一致;

  (2)证明上的代理协议号码、受托方、委托方及有关数据内容须与企业附送的代理出口协议一致;

  (3)证明上须加盖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印章。

  (二)基层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主要审核

  1. 申报表及单证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性审核,审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出口明细的单证不齐标志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前期单证收齐明细的单证收齐标志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中的单证收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取得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审核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数量与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2.对企业报送的当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进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3.对企业报送的当期收齐前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4.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利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

  5.对于审核过程中提示的审核疑点,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挑过代码进行人工挑过;不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必须要求企业撤单重报,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6.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额一致;

  7.《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必须与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账户与账号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级次必须填写中央级;申请退税原因需填写出口退税;申请退税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企业章戳必须齐全。

  (三)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报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必须正确;

  2.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一致;《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3.对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进行抽查;

  4.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的退税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3.《退税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库级次、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主要审核

  《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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