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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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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程序]

  (一)资料受理。基层退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审批资料,具体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财务报表;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尚未履行的供货合同;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制作书面申请,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市局进出口处审批。

  (三)审批。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收到基层退税部门的书面请示及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静态资料进行复核,对于资料完整准确的,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文审批。

  (四)审批结果执行。经过市局进出口处批准后,出口企业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审核要点

  (一)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申请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企业的销售额必须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损益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一致;

  2.企业提供的国外客户订单金额较大,预计12个月的出口额较大;

  3.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流动资金较少,不及时退税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

  (二)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部门主要审核

  1.复核基层退税部门请示文件中数据、内容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分析企业的出口规模及发展前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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