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29号);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
[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申请的审批,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
具体程序:
(一) 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贷款方委托其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原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2.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3.对方税务当局出具的该金融机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免税的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3.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4.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5.审批结果处理
(1) 接收已审批的文件资料。根据根据已审批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拟制本局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后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 本局批复文件传递税源管理岗1份,税源管理岗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4)批复文件及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对照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29号)文件中《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及相关补充文件,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2.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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