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缔约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和法人)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有关所得时,应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时,填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
[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的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2. 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 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4. 有关合同副本、协议(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发后执行。
3.审批结果处理
(1)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2)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企业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该协定国居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三)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该协定国居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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