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相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程序]该项目由总局直接审批,下发名单。
项目9: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由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对方税务当局的证明后,报总局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规定,对上述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权限调整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程序]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代表机构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书面免税申请;
2.其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分管税源管理科,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该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是否符合需要给予免税待遇规定的条件,并由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国际税收管理岗。
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税源管理科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在代表机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3.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4.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或不需集体审议的,在相关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核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公文上报市局。
市局国际处税政岗接到基层局上报材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批复公文报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发公文。
5.审批结果处理
(1)接收已审批的文件资料。根据上级批复文件,拟制本局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后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本局批复文件传递税源管理岗1份,税源管理岗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人免税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2.该代表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需要给予免税待遇规定的条件。
(三)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该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四)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该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五)市局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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