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
1.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油销售企业。主要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3.农业生产资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
5.森工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6.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7.计算机软件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8.军队、军工所属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
9.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4号)。
10.旧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11.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程序]
(一)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的审核。
对纳税人提出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限时传递、事后核查的办法。具体程序:
1.文书受理岗确认。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储备、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报送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3)农业生产资料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及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比例计算表》;
⑤《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⑥《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⑦《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⑧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报告;
(5)森工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计算机软件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自产软件和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证明资料;
⑤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的还需提供进口报关件及进行重新设计、改造、转化等工作的成本说明;
(8)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相关军需工厂和军工企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符合免税条件的军品定货合同;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残疾证及复印件;
⑤残疾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10)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文书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经审核申请资料完整、表格内容准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同时在备案表中填写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并加盖备案确认章,将备案表(1份)及相关证书的原件返还纳税人。纳税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在加盖备案确认章的次日起生效。
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暂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下发《补正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申请附列资料告知书》,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申请资料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文书受理人员于加盖备案确认章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有关内容录入CTAIS 待批文书-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同时将备案资料传递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岗)。
(二)税源管理岗核查
1.核查时间
(1)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1个月内实地核查;
(2)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首次提出退税申请的当月进行实地核查。
2.核查情况处理。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核查完毕后,根据核查情况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3日内将签署意见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报税政法规部门1份备案,其余材料留存,并视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核查无异议的,按原备案执行。
(2)核查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做出取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3)核查与备案事项不符的,通知纳税人予以变更备案手续。
(4)核查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减免税事项与备案事项不相符的,通知纳税人予以重新备案。
(5)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不真实,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或已退税款,并加征滞纳金,构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退税受理与审核
1.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减免税资格文件。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理退税申请审批时,需向文书受理岗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合格后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逐级报批,并将符合规定的转到计统(纳税服务)环节,对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审核程序
(1)税收会计核算岗接收并审核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减免、优惠政策性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复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审核岗位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审查合格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退税资料,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署退税或抵缴欠税意见。
(3)基层局分管局长审批,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将退税资料及审批表转回税收会计核算岗。
(4)税收会计核算岗按照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①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②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备案表和《退税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2.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
3.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4.对需要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案头审核
(1)审核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CTAIS中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4)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2.实地查验
(1)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审查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表内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2.应审查的项目是否审查,相关工作底稿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各项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意见是否明确。
(四)计统(纳税服务)部门主要审核
1.税收会计核算岗审核
(1)审核《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章戳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2)审核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欠税和已退税情况;
(3)审核退税是否有来源,退税来源中退税数额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批准的退税数额是否一致;
(4)审核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中退税税款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是否与入库时一致。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退税企业是否有欠税;
3.基层局分管局长主要审核:前几个环节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退税资料是否完整,了解税款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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