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程序]
(一)民政福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核。对企业提出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限时审核、限时传递、限时审批的办法。具体程序:
1.文书受理岗受理。文书受理岗应按申请企业的不同类型,分别接收、查验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A、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纳税人申请;
②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③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④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⑤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⑥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⑦ 《残疾证》复印件;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纳税人申请;
②《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③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④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⑤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⑥《残疾证》复印件;
⑦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完整、表格内容准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退还企业。
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暂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下发《补正增值税减免税申请附列资料告知书》,督促企业补充完善申请资料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人员于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中填写受理时间、经办人姓名,并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填写姓名和日期后,将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岗。同时将企业申请的有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模块和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管理-文书信息模块。
2.税源管理岗核查。税源管理岗在收到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税源管理岗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项目核查完毕后,根据核查情况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连同企业申请资料转增值税管理岗。
3.基层局增值税管理岗应在收到税源管理岗转来的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增值税管理岗对申请资料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视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核查无异议的,在《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签署意见,报经重大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经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分别签字确认后,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2)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在《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填写不予同意的意见后退还税源管理岗。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退还税源管理岗进行补充完善。
(二)退税受理与审核
1.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减免税资格文件。
企业办理退税申请审批时,需向文书受理岗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合格后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逐级报批,并将符合规定的转到计统(纳税服务)环节,对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计统(纳税服务)审核程序
(1)税收会计核算岗接收并审核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减免、优惠政策性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复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审核岗位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审查合格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退税资料,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署退税或抵缴欠税意见。
(3)基层局分管局长审批,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将退税资料及审批表转回税收会计核算岗。
(4)税收会计核算岗按照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①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②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退税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2.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
3.校验复印件与原件内容是否一致。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案头审核
(1)审核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或退税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4)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2.实地查验
(1)申请人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2)申请减税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时限是否正确;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产品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5)是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减免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6)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7)申请的退税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表内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2.应审查的项目是否审查,相关工作底稿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各项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意见是否明确。
(四)增值税管理岗主要审核
1.审核税源管理岗转来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在相关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税收征管系统和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内容是否一致;
4.《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中是否反映了应核查全部内容。
(五)计统部门主要审核
1.税收会计核算岗审核
(1)审核《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章戳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2)审核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欠税和已退税情况;
(3)审核退税是否有来源,退税来源中退税数额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批准的退税数额是否一致;
(4)审核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中退税税款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是否与入库时一致。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退税企业是否有欠税;
3.基层局分管局长主要审核:前几个环节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退税资料是否完整,了解税款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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