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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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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程序] 对纳税人提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4.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暂住证[驻青人员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9.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10.出口企业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1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12.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相关税源管理岗位办理。

  (二)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具体审批程序:

  1.对新办工业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税源管理岗(派2名以上(含2人)税务人员)应根据转交的认定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附列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意见作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在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后,确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实地调查核实意见栏签署同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并签名确认,转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转交的批准认定资料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税源管理岗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CTAIS一般纳税人认定模块,将完整的纳税人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并将1份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加盖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转到文书受理岗。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出口企业经过严格的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程序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该类企业在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先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后,确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意见表》实地调查核实意见栏签署同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并签名确认。转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的出口企业,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注明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转交的批准认定资料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 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专章,并注明日期。税源管理岗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CTAIS一般纳税人认定模块,将完整的纳税人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并将1份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加盖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转到文书受理岗。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3.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3.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5.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7.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8.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9.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对审核的内容

  (1)案头审核。对新办工业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3)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合条件的不得认定。

  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意见作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审核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其税务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

  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A.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证;

  B.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③发票保管情况,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

  ④是否属于无经营场所的;

  ⑤是否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⑥年(公历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以下标准:

  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内容: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①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②与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③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资金在500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2.审核管理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工作底稿;

  3.税源管理岗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批人主要审核

  1.审核前环节是否按规定签署意见;

  2.把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重点了解行业类别和企业类型,特别注意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审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发[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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