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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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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程序]

  (一)文书受理。对纳税人提出的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办法。具体程序:

  文书受理岗(7区为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5市为征收管理科文书受理岗,下同)受理纳税人因其应纳税营业额发生变化提出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及其他附报资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资料齐全后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并留存《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及附报资料存档。

  (二)定额采集生成

  税源管理岗(7区为个体局税源管理岗、5市为农村分局个体管理岗,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主管税务官员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5日内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信息采集,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采集信息,通过定额生成模块计算生成定额,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转交文书受理岗。

  (三)定额审批

  1.文书受理岗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核留存后,3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文书登记模块发起《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文书登记后,系统将自动获取定额生成模块计算生成定额定额结果,并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根据定额核定原则生成定额。若计算生成定额与纳税人原核定定额不一致,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若计算生成定额与纳税人原核定定额一致,则不予调整。

  2.税务分局分管局长(5市税务分局分管局长,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3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转部门负责人审批(5市需要此环节,7区无此环节)。

  3.部门负责人(7区为个体局局长、5市为征收管理科科长,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主管税务官员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6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定额通知。文书受理岗根据最终审批结果分别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连同《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存档……

  审核要点

  1.个体税源管理岗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提高信息的准确率,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文书受理岗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核对实际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是否相符,如实际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相符,则在综合征管软件文书登记模块发起《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开始定额审批流程。

  3.税务分局分管局长负责确认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并负责对文书受理岗完成的定额审批结果进行初核。

  4.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进行终审,审核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定额是否合理,应维护定额调整的公平、公正原则,并形成最终的审批意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发[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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