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程序]
(一)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查验
单位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审阅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和附送资料不齐全的,补充齐全后由税务登记岗审查,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由税务登记岗签章,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定其他相关登记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岗利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非正常户。
(二)税务登记岗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三)税务登记岗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比对;将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检查是否一致。
二、变更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附送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套):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登记岗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材料齐全的报负责人岗复查审批。
负责人岗复查审批后返还税务登记岗核发税务登记证。
审核要点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核发税务登记证。
负责人岗主要负责对变更申请审核、审批。
三、注销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二)审批
1.税务登记岗接受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查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正确,材料齐全的,负责收缴税务证件后,报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注销税务登记模块,转发票缴销岗;
2.发票缴销岗负责缴销发票领购簿、旧发票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后报负责人岗审批,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转从事注销检查的岗位;
3.从事征管检查的岗位负责有无偷税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查验账簿;负责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过负责人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转回税务登记岗;5市转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
4.税务登记岗对受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查看各个环节是否签署意见,检查无误后报分管局长审批;5市由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检查无误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5.分管局长岗审核无误后进行注销审批,转税务登记岗加盖公章并进行税务登记注销;5市由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加盖公章,转分局税务登记岗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岗主要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注明收缴税务证件数量,在进行注销审批时对各环节进行复查;
(二)发票缴销岗主要检验注销纳税人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注明发票名称、发票数量、发票起止号码及发票领购簿数量,核对上缴发票与应缴发票是否一致;
(三)从事检查的岗位主要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追缴;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账,查处偷税及违法案件;清缴税款,检查所缴税款是否与应缴税款一致;
(四)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主要负责对各环节进行复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人岗负责各环节的工作初审,检查工作有无漏洞;
(六)分管局长岗接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注销审批。
四、个体停业和复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
[停业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包括: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二)停业审批
1.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接受停业申请,审查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正确,进行停业登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通知纳税人到发票缴销岗缴销发票;
2.发票缴销岗负责缴销旧发票,封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申报征收岗;
3.申报征收岗负责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征管检查岗;
4.征管检查岗检查审核纳税人有无偷税、在查案件及违法问题,有在查案件或存在问题的,办理结案事宜,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回税务登记岗;
5.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对各受理环节有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查看各个环节综合征管软件录入是否完整,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检查无误后转税务分局分局长岗进行审批;分局长岗审批后,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制发《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
6.税务分局分局长审核无误后进行停业审批,转税务登记岗核发《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负责接受纳税人申请停业的资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封存;
(二)发票缴销岗对纳税人上缴的发票进行处理,对已经用完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予以封存;
(三)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的应缴税款进行清理,征收入库应缴税款,该岗位人员应确保纳税人停业前无欠税;
(四)检查岗对纳税人实施停业检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章问题,并负责对停业期间经营的实施检查。该环节岗位人员应确保纳税人停业前无违法违章问题,并无假报停实营业问题;
(五)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岗负责各环节的工作初审,检查工作有无漏洞;
(六)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对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上报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各岗位环节工作是否到位,并签署审批意见。税务分局分局长应确认纳税人停业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的。
[复业程序]
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一)发票缴销岗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并让纳税人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转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
(二)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退还纳税人,并收回纳税人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重新核准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审核要点
(一)发票缴销岗应及时退还封存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不影响纳税人经营;
(二)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并应应及时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影响纳税人经营。复业处理,2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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