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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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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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