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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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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于首笔业务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

  (四)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事项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二)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附列资料(附件二)。

   四、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等栏目;小规模纳税人才可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第2项“应税服务扣除额本期发生额”等栏目。

  五、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

  2.《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附列资料》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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