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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备案手续
20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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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税项目为无固定期限备案。即纳税人一次备案登记成功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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