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债务人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和债务重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除债权转股权方式外的债务重组,提供上年度盖有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和复印件;
5.属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重组的,提供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权限: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股权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则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由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资产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条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二至第五款内容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由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投资股权及转让的资产或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境内注册地变更(事先备案类)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政府登记机构核准注册地变更登记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地变更的情况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注册地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政府登记机构核准注册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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