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确定审批权限。
各市州局确定的审批权限,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需追补确认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其审批权限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应坚持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成立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委员会,由分管所得税工作的局领导牵头,所得税管理部门主办,法规、稽查、监察、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参加,负责本级资产损失金额权限以内事项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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