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使用
自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纳税人应当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和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提供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自行计算的亏损额,各基层局不得予以受理或认可。
二、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经济鉴证证明内容
(一)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且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中介机构应当对需要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项目进行审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核实、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按其工作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经济鉴证证明内容除反映按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真实、合法;
3.纳税人已申报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包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资收益、企业重组等);
4.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准确(包括调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5.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等;
6.纳税人发生亏损年度申报额与鉴证额差异情况的说明;
7.对纳税人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评价;
8.对总机构在我市的纳税人,应当说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以及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的情况。
(三)对涉及几个年度亏损的,可在一份报告中分年度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说明。
三、几点要求
(一)纳税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申报的亏损进行鉴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也不得干涉中介机构执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中介机构的处理决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妥善保管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掌握纳税人亏损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前弥补亏损需要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规定,并向其说明申报弥补亏损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亏损企业的征收管理,对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纳税人,以及连续多年亏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核实,掌握亏损的真实原因,对虚报亏损的,应当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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