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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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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川国税函[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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