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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规定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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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分类
  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包括:
  企业所得税审批优惠项目包括:
  1、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项目
  ⑴ 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
  ⑵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⑶  双密企业优惠
  ⑷ 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
  2、企业所得税执行到期的优惠项目
  ⑴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
  ⑶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⑷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⑸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⑹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
  ⑺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
  3、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的优惠项目
  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⑵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⑶投资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税收优惠
  ⑷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⑸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包括:
  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优惠项目包括: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收优惠
  2、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收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税收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
  5、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优惠
  7、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适用低税率优惠
  8、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9、创业投资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10、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11、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可按比例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1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事后报送资料的优惠项目包括
  1、 国债利息收入
  2、 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均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备案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事先备案的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年度终了后,3月底之前。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审批、备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书面决定。
  (四)列入审批、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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