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3-15
【打印】【关闭】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