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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汇人发[20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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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与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范围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单位保卫、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须由单位同意,持单位意见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不含自费公派)、定居、就业,均按辞职手续办理。

  1、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的,将本人申请、本单位意见等报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辞职手续办理,并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本人联系转递到“人才交流中心”。

  2、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手续。

  (二)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私人事务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1、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副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党组提出意见并征得人民银行党委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2、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司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同意经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局长审阅后,出具单位意见。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级(含)以下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审批。其中,在外停留一个月(含)以上的经人事司同意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

  三、有关证明

     (一)出国(境)探亲、访友,须提交在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件和能保证探亲费用的证明,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不须提交邀请信的,在本人申请中做出说明,可不提交邀请信。

  申请赴台的还应提交入台许可证明;申请前往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探望会见台湾亲属的,应提交亲属的邀请信、可证明是台湾亲属的证件以及入境许可证(复印件)。

  (二)出国(境)旅游,须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

  (三)出国(境)自费留学的须提供有关入学证明材料。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家属身份随任,须提供配偶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出国(境)定居,须提交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和定居地亲属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六)出国(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假期及待遇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非直系亲属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

  (二)配偶出国(境)探亲是指夫妻一方从国内到配偶所在国家(地区)探亲,出国(境)探亲不能将探望父母假等假期合用或提前使用下一年度的探亲假。

  1、配偶出国(境)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可申请自费探亲一次,假期为6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6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两周申请,最长不超过半年,60天期满后停发国内工资。

  2、外派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人员的配偶不愿或因故不能随任者,可以在外派人员任期内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路费由所在驻外机构据实报销。配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的,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三)驻外工作人员的配偶符合随任条件的,可以办理随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应先办理“商借出国随任”手续。配偶所在单位同意随任后,出具政审材料,由派出单位协助办理出国手续。配偶随任期间停发国内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

  (四)要求探望国(境)外定居的直系亲属,每四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探亲假最长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3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一年以内的,国内离、退休费照发;超过一年的(获准定居超过半年的)需凭我驻外领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获取离、退休费。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在外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费,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五、因私出访纪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保守国家有关机密,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三)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一般不得改变身份;要求改为自费留学、定居或就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或根据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

  (四)配偶不准在随任或探亲期间生育;不得以在外留学进修、子女等为由妨碍驻外人员的工作安排。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予以辞退或视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开除决定。

  (六)在基层实习和挂职锻炼的人员,不批准因私出国(境)。

  六、其他

    (一)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报告和登记管理,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第二条“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执行;其他在职工作人员的因私护照,由人事司集中统一管理,每次使用时,应按原程序报批,用后及时收回。

  (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及定居申请辞职,不满劳动合同或已签定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均须签定《因私出国(境)协议书》,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到人事司报告并登记。

  (四)在审查中,若发现通过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假证明材料和编造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党团员出国,党团籍管理按党、团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暂行规定》(汇人[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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