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6
【打印】【关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