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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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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2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二、2号公告中的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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