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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引办字〔1986〕073号
  198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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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根据重新修订的《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近年来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具体经验,制定本细则。
  (二)经费开支范围
  1、国家资助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的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2、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一切费用,应向聘请单位报销,不得在此项费用中列支。
  3、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费用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此项费用中列支。
  4、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开支,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引进办)掌握,专项审批拨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三)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和接待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此件后来并未修订,现仍按原规定执行。和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事。该文件已废止,请按外专发〔1988〕85号文件执行。
  (四)经费拨付
  1、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财政部是采用“经费限额”下达的。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59)财预执字218号(59)银会会字第179号联合通知规定,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按预算科目分“款”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下拨所属单位时,应按“经费限额”或资金下达的管理办法办理。此条内容已修改,见〔1987〕中引办字031号文第一条。
  2、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中央引进办批拨部分,按财政部规定,分在京单位与京外单位,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1)在京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属单位需用外汇额度时,应持介绍信(注明项目名称、专家姓名、用汇原因)和人民币转帐支票,到中央引进办,开具“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简称三联单),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取汇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需拨付京外所属单位,也可开列清单注明单位名称、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外汇额度数,关中央引进办,由其开具“外汇额度调拨单”或“通函拨汇”,将外汇额度拨给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同时各部委要及时通知所属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2)京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需用外汇额度,由中央引进办根据批准计划,开具“外汇额度调拨单”或“通函拨汇”,将外汇额度拨给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由各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3、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持介绍信到中央引进办,开具中国民航“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外省市具体购票手续,可与当地中国民航售票处联系。如由专家自己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需报请中央引进办批准,由中央引进办拨给外汇额度。
  (五)会计帐簿及报表
  1、各基层单位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应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决算报表的要求,单独设立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如业务不多也可设专项科目核算),进行核算管理。对非贸易外汇额度,也应按有关规定建帐。
  2、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的主管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25天之内,汇总编报“季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执行情况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汇总编报上“年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报中央引进办。
  (六)监督与检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应定期检查所属单位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检查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有无挪用或挤占;上报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帐表数字是否一致等等。
  2、中央引进办应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互查,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各单位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好的要表扬,不好的要批评。
  3、对违反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部分,应予剔除,不准报销;对于挪做其他开支的,要停止拨款,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这项经费应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要根据业务的繁简,设专职会计人员,或由专业会计人员兼管。
  为了了解各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各单位应填报“会计人员情况表”报中央引进办核备。无专职会计或兼管专业会计人员的单位,暂不拨款。
  (八)本细则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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