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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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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促进特殊区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简单物理加工”,是指铁矿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发生变化外,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标准参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三、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

  四、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五、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六、铁矿砂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特殊区域外)应接受海关检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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