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除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已发布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以外,其他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核后,报市(州)税务机关复核,经省级税务机关研究、复核确定扣除标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干制香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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