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2-24
【打印】【关闭】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