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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6〕208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   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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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我们发展了增加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现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连贯性和延续性,“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依据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结果对各示范城市进行差异化支持。

  三、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激励示范、淘汰落后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将研究制订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末位淘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请你们加强对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产业创新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服务外包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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