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 国税地字第140号),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免税面积及免税金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消防中队(支队)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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