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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公告2015年第4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  2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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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福利企业房产税的批复》(辽政〔201549号),现对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福利企业证书》并通过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福利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征福利企业该年度房产税。

  二、本公告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福利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福利企业。

  三、申请困难减免房产税的福利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须在每年6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四、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受理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申请困难减免的福利企业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材料、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福利企业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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