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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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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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