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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1995]24号
地质矿产部  19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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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矿产厅:

  你省关于对煤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辽地发[1995]第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对煤泥应按煤炭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另根据煤泥在生产中的形成过程,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采用水采方法生产煤炭的矿山企业其煤泥是生产的主要产品之一,应按规定参照煤炭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洗煤过程经沉淀形成的煤泥和从矿井废水中沉淀形成的煤泥,可视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按《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减征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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