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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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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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