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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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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内同一市(州)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州)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纳税人跨市(州)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五、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六、省内跨市(州)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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