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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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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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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
工业 |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
0.8 |
其他 |
1.6 |
修理修配 |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
3.2 |
其他 |
1.6 |
商
业 |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
2.8 |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
2.4 |
钢筋、水泥 |
0.8 |
服装、鞋、帽 |
1.6 |
其他 |
1.1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
2.5 |
其他(含网吧) |
1.6 |
饮食业 |
酒家 |
1.6 |
其他 |
1.3 |
交通运输业 |
客运业(含出租车) |
1 |
货运业 |
1.6 |
文化体育业 |
1.6 |
转让无形资产 |
2.4 |
建安企业 |
装修、装饰 |
1.5 |
劳务分包 |
1 |
其他 |
1.2 |
软件开发设计 |
4 |
服务业 |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
2.5 |
其他 |
1.6 |
其他 |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
0.8 |
备注 |
1、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 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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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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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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