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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20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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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督促和指导,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和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供售发票,对用票量较大的实施器具开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各地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备案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如上述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六、各地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评估,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农产品的种类、生长季节、生长周期、亩产量等数据,可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本社与社员的有关交易量(额),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核查,提高核查质量。

   

粤国税发[200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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