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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管理
200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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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京地税地[200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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