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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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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单位偷税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拒绝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单位查补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情节复杂的;

  (五)协助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骗取减免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额在50份以上的;

  (九)作为A类管理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领导批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

   

大地税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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