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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
20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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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精神,鼓励检举占用耕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检举受理与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就做好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或申请用地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规定列举的通过以下方式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行为:

  (一)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实际占用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四)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

  (五)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未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免税审批手续的;

  (六)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擅自做出减、免耕地占用税行为的;

   (七)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耕地占用税;

   (八)占用耕地、农用地应税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二、检举的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的时段,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1000亩以上,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至30亩(含3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5000元以下的奖金;(四)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含2亩)以下,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检举奖励费的范围、申领方式、发放程序以及奖励费的列支等问题,均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07]143号)执行。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新地税发[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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