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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
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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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第546号令(2008年12月31日发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计税依据

  外资企业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外籍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六、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个人出租房屋,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七、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

 

 

京地税地[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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