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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报酬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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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我市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咖啡厅、酒吧、卡拉OK厅、练歌房、餐饮娱乐业、桑拿浴、洗头房以及其他场所)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高收入人员,应按照本通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的报酬收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管理、简化手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每人每月税额暂定为:娱乐场所、餐饮业、练歌房临时服务人员及桑拿浴按摩人员300元(四县、苏家屯、新城子为200元);洗头房每人每月150元(四县、苏家屯、新城子为100元)。具体核定临时服务人员数量各区县可根据酒店规模(桑拿浴室可按床位)核定。

  三、临时服务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可委托娱乐、服务业单位代收代缴。地税机关发给代收代缴单位委托书(协议),并按照代收代缴总额付给2%的手续费,用于扣缴费用,奖励代收人员。

  四、临时服务人员应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地税机关发给纳税卡(由市局统一印制)。代收代缴单位或纳税人每月凭完税证到地税局加盖完税戳记。临时服务人员应随身携带完税证,以备核查。

  、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沈地税个[1997]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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