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市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咖啡厅、酒吧、卡拉OK厅、练歌房、餐饮娱乐业、桑拿浴、洗头房以及其他场所)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高收入人员,应按照本通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的报酬收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管理、简化手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每人每月税额暂定为:娱乐场所、餐饮业、练歌房临时服务人员及桑拿浴按摩人员300元(四县、苏家屯、新城子为200元);洗头房每人每月150元(四县、苏家屯、新城子为100元)。具体核定临时服务人员数量各区县可根据酒店规模(桑拿浴室可按床位)核定。
三、临时服务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可委托娱乐、服务业单位代收代缴。地税机关发给代收代缴单位委托书(协议),并按照代收代缴总额付给2%的手续费,用于扣缴费用,奖励代收人员。
四、临时服务人员应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地税机关发给纳税卡(由市局统一印制)。代收代缴单位或纳税人每月凭完税证到地税局加盖完税戳记。临时服务人员应随身携带完税证,以备核查。
、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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