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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特种消费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核定代征个人所得税
19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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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范围除榕地税政[1998]180号文件规定的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外,还应包括从事洗脚、修脚、脚按、擦背以及美容服务人员。

  二、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所取得的收入(含小费收入),按规定应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由于这些人收入较隐蔽,且流动性大,纳税观念淡薄,不能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委托业主代扣代缴或代征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娱乐场所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按本通知第三条核定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记收入服务人员人数和应代征税款。

  三、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原则上应按实际人数核定征收,如无法确切掌握人数的,可按照上述有关文件核定,舞厅服务人员每个包厢不少于2人,桑拿浴室服务人员每个推拿房间不少于2人,歌舞厅、桑拿浴室场地经理应不少于2人;核定美容厅每个床位1个服务人员,专业脚按室,修脚室每两张躺椅1个服务人员,歌舞厅服务员和桑拿浴室高收入服务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300元,较繁华、上档次的场所略高,福州市区、各县(市)、区城镇区域应不低于400元,星级宾馆不低于500元;场地经理每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元;在桑拿浴室的修脚、脚按、擦背人员每月不低于150元计算;专门的洗脚、修脚、脚按室以及美容厅内的服务人员按每人不低于50元核定征收。

  四、特种消费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从事服务活动所在特种消费场所代扣代缴或代征税款,所有特种消费场所都必须履行代征义务,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签定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协议,按时扣缴或代征税款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榕地税政[199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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